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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6, 週六 |
會務通報:
1.藥師法修正,其第七條第三項規
定藥師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及其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業於98年12月
31日發布『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
教育辦法』,請全體會員查照。
2.其他相關通報請詳內文
(衛生署公告網址: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level_no=1&doc_no=74410)
[由主選單-->法規專區 / 社區藥局查詢 .亦可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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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0/02/08, 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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