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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2, 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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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藥師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88.8.27第18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在案 94.05.07第20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修改 97.05.02第2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修改 第一條:桃園縣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業務,特依章程 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設置各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第二條:本會設下列各組委員會: 一、社區藥局委員會(Community Pharmacy Committee) 二、醫院藥師委員會(Hospital Pharmacist Committee) 三、中西製藥委員會(Pharmaceutical Scientech Committee) 四、康樂活動委員會(Health Entertainment Committee) 五、煙毒防治委員會(Anti-Drug Abuse Committee) 六、會館管理委員會(Office Management Committee) 七、持續教育委員會(Continuing Education Committee) 八、診所藥師委員會(Clinic Pharmacist Committee) 九、資訊規劃委員會(Inform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十、國際事務委員會(International Affairs Committee) 十一、藥事照護委員會(Pharmaceutical Care Committee) 第三條: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社區藥局委員會 1.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政府政策之宣導。 2.輔導開業藥局加強店務之管理,確實遵照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共同維護藥師藥局權益,樹立藥師藥局專業形象。 3.輔導藥師藥局成立為健保特約藥局,共同為醫藥分業,專業分工的遠景而努力。 4.加強醫藥分業之宣導與推廣。 5.輔導開業藥局加強與醫療院所的互動關係。 6.規劃並建立藥品物流體系。 7.開業藥局會員持續教育之規劃、辦理。 8. 輔導開業藥局建立藥品諮詢、調劑、申報等多功能電腦作業系統。 二、醫院藥師委員會 1.加強醫院藥師之密切聯繫。 2.關於醫院藥師權益之維護與發展事項。 3.關於醫院藥局制度、法規之研議與建議改善事項。 4.輔導藥師加強與院方的互動關係。 5.聘請醫藥學者專家辦理醫院藥局臨床藥師學術研討,近而提昇醫院藥局服務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6.關於藥師公會網站『藥品諮詢』欄,民眾問題之解答事項。 7.協助培養藥事人員專業知識,提昇藥師執業能力。 8.協助推動藥品醫療照顧。 二、中西製藥委員會 1.關於優良藥品製造規範制度有關會議之參與研討事項。 2.輔導藥師就業,參與製藥工作,提昇製藥素質。 3.蒐集現行天然中藥材資料,以提供研究發展之參考。 4.辦理中藥材學術研討,發揚國粹,建立國人對中藥之認知。 5.輔導開業藥局,增設中藥調劑、零售業務,以增加會員之營運績效。 6.參觀CGMP藥廠及相關業務之研討等。 四、康樂活動委員會 1.有關年度會員聯歡晚會活動之規劃辦理。 2.有關會員自強聯誼活動之規劃辦理。 3.有關會員球類比賽及團康活動之規劃辦理。 4.其他以促進會員團結,聯繫情誼為目的之活動辦理。 五、煙毒防治委員會 1.配合政府推行環保美化環境,印製煙毒防害之標語、張樣、提供民眾參閱,以維護身心之健康。 2.配合各國中、小學、高中,利用週會、班會時間進行戒煙、反毒專題演講,以提昇我藥師專業形象。 3.配合各民間團體辦理防治煙毒害之大、小型活動。 六、會館管理委員會 1.會館財物之管理支借。 七、持續教育委員會 1.有關藥事人員持續教育等事項之安排及策劃。 2.配合醫院、開業及駐廠藥師辦理各項學術研討活動。 八、診所藥師委員會 1.加強診所藥師專業課程並聘請衛生行政官員講授醫藥相關法規案例等。 2.與醫師公會協議,擬訂醫師、藥師雙方皆能接受之合約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3.加強診所藥師間之聯繫,定期舉辦診所藥師聯誼會,促進交流及經驗之分享。 4.成立用藥安全防護通報網,若診所藥師有發生困擾,迅速與公會及委員會聯繫,使傷害減至最低。 5.有關門前藥局,藥師充當診所醫師所設藥局的人頭,應設法處理與解決。 九、資訊規劃委員會 1.公會網站之規劃及維護。 2.協助各委員會資訊之交流(含各委員會網站資料更新)。 3.定期更新公會網站訊息。 4.提升公會資訊層面。 5.促進公會網站功能的普遍實用。 十、國際事務委員會 1.與國外相關團體之聯誼與交流事宜。 2.組團國外參觀事宜,參與國際研討會。 十一、藥事照護委員會 1. 2. 3. 第四條: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任命之。副主任委員一~二名,委員若干名,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遴選,並報公會理監事會核備後任命之。 第五條:各委員會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六條:各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各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工作計劃,提供理監事會依規定程序編入年度工作計劃書內施行;並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將辦理工作情形,以書面提向理監事會報告。 第八條:各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簽報理事長同意後召集之,委員不得無故缺席。 第九條: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均應提報理事長同意後為之,並報請理監事會追認之。 第十條: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付。 第十一條: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各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或理監事會之決議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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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09/02/18, 週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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