⓪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767號公告訂定「醫療器材商(藥局)分設醫療器材自動販賣機免各別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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