⓪有關「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業經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8日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公告廢止,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111.11.14-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