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衛生局及全聯會【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112年7月20日生效)宣導事項】
壹、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112年7月20日生效)宣導事項
- 發布單位:藥政管理暨稽查科
- 聯絡人:陳先生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一、緣起
為持續提升國內藥事服務品質, 衛生福利部規劃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案111年7月20日公告,112年7月20日生效。
二、 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 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違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修訂重點
原25條法規修正為52條,修訂重點為:
1.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
2.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
3.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
4.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
5.新增中藥藥品之調製,準用西藥藥品調製相關規定。
四、相關資料
1.詳細法令及法規請參閱下列網頁
a.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35/ch08/type1/gov70/num36/Eg.htm
b.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2.實地訪查表及自我查核表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貳、【全聯會】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範例表格